湖田为圩田之一种,又称“围田”、“坝田”,系围湖开垦而成。江南湖田起源于宋代,经近代不断地筑围开垦,20世纪初已有40万亩之多。由于湖田投资少,收益高,占垦业户多隐匿不报,逃避税赋,因此,在20年代开始受到政府的关注。
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,设立“太湖流域水利工程处”,因经费短绌,难以开展实质性工作。1928年,为筹集水利建设经费,财政部决定着手清理湖田,专门成立“太湖湖田清理处”,负责此项工作。规定凡已垦熟之田,准许原垦户缴价承领,上缴田价每亩5元,水利费5元,拨解太湖流域水利工程处,全部充作水利经费。
太湖湖田范围辽阔,为彻底清理起见,清理处采取分区登记办法,每区限期为一个月。关于登记种类,凡为湖田不论是陆田、水田、鱼池、桑园、果园,以及有粮或无粮,一律重新登记。有粮田亩必须呈验最近五年粮串,以免蒙混,登记手续是由各占垦业户详细填具登记有粮湖田申请书,呈送清理处或吴江、东山两个分设登记处,听候通知,订期测量。
太湖湖田清理处自成立以来,虽然积极办理登记,但清理工作进展缓慢。多数业户无力缴价,是清理工作难以迅速进行的一大原因,但真正的症结却不在此处。湖田占垦业户不外两种人,一是当地土豪劣绅,二是外来亡命流民。在过去,没有对湖田予以彻底整顿,养成了一种错误的观念,以为占垦湖田毋需缴价升科。一旦责其登记缴价,强豪者暗中阻挠,良善之辈也相率观望,以致湖田清理成效不大。于是,清理处采取强制性措施,处理刁顽业户。规定凡占垦湖田者,不论有粮无粮,均应一律遵章登记。如有抗拒者,由县政府饬传业户强迫登记或派人接收田亩标价出卖。这一强制性措施实行后,收到了一定的成效。仅吴江县第一、八两区,登记有粮湖田37034亩,无粮湖田10246亩,总计47274亩,约占全数六成以上。湖田清理工作,一时成绩显著。
但是,通过大规模放领湖田来筹集太湖水利建设的经费,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。众所周知,太湖面积广阔,蓄水量很大,对于调节水量,保障周围农田水利灌溉起着重要作用。近代以来,人们追逐眼前利益,侵占湖面,围垦成田,以致湖身狭窄,容量骤减,隐患无穷。1931年,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水灾,一时废田还湖之声高涨。11月,内政、实业、交通三部召集专门人才和各水利机关会议关于废田还湖问题,议定由内政、实业、交通三部会同迅速起草水法,在水法未制定以前,由内政部起草防洪法。水利主管机关,将明显妨碍水利的沙田、湖田、滩地加以取缔;河、湖、沙洲、滩地,凡妨害水流及停蓄者,一律严禁围垦。废除的湖田应免其纳税义务,湖田拆圩尽量在农产收获以后,耕种湖田的农民,政府应资助其另辟荒地,给以生活出路。同时,责成吴县、吴江两县,加派水巡队,按旬巡视东太湖一带,防止私筑围田,治防结合。
1934年江南大旱,太湖水位骤落,围田甚易。1935年3月,有一批客民首先树标筑圩,东起吴江横塌沈家荡,西至叶家荡,南自南浑镇三官堂,北到吴县沙泾港东斜路村、木履村,东西宽18—19里,南北长20余里,圩基底宽3米,面宽1米。其中,雇工围田规模较大的有育字圩2000亩、共成公司3600亩、民生农场3000亩、新顾家荡3000亩、北星圩2200亩、松陵农场2000亩、开南公司4700亩。这次围田面积之广、圩埂之坚、工程之速,绝非昔日一般农民围垦湖田可比,这些围垦侵占湖心,妨碍水道,对水利的危害也是非常明显的。据《吴县志》载,东太湖东西18里,南北20里,经过历年淤涨及人工围垦,再经此次围筑,两岸湖面仅余2里许。东太湖几乎全部被客民围筑成田,围堤横梗湖中,将太湖之水与下游完全隔绝,使吴淞江、娄江水源断绝,不但吴县、吴江一带人民无法引水,下游昆山、嘉定、青浦、上海农田原依赖吴淞江、娄江以及其支流灌溉者,都缺水无法浇灌。受损害农田约700万亩左右,损失不可胜计。假如遇到涝年,上游天目山一带发生大水,奔腾而下,仅有淀山湖、柳湖可以蓄积,根本不足以供宣泄,势必决堤而出,滨湖低洼各县,将被灾受淹,成为水乡泽国。
1935年6月,扬子江水利委员会派代表金家凤、工程师刘衷鳞、江苏省建设厅工程师王师义、吴县县长吴企云、吴江县长徐幼川与地方人士张一鹏等,会同入湖勘察围田,决定强制拆圩。6月9日,吴县县政府执行省政府令派保安队前往横泾,会同第五区区长通知滨湖各乡保甲长,实行拆围。各地乡民,闻风响应,聚集3000余人,至新顾家圩拆除圩堤,后来将拆圩工作分成10余段,责成各保拆除。当地农民因切身利益受至围田之损害,对拆圩积极参与,数日内即全部拆除。同时遣散客民,发给路费。
总计此次拆围,前后10多天,征工14000余人,开掘缺口700多处,拆圩面积20950亩,是一项庞大的工程。自此以后,江苏省建设厅正式下令制止围垦太湖,以保障江南水利事业,维护江南自然生态环境。